披着华丽外衣的非法集资该如何辨别?暗藏陷阱的“套路贷”该怎么防范?如何才能让自己和身边人远离“职业放贷人”陷阱?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公民之间的资金拆借也成为常态,随之而来的则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的大量增长,更是出现了不少专门以借贷为营利目的群体——“职业放贷人”,他们的存在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不仅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其定为4倍LPR15.4%,还增加了对“职业放贷人”的规定,严格限制转贷行为。 “好心”借钱帮忙反成“套路贷”?
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职业放贷人”的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借款人杨君(化名)因投资失败急需用钱,便在朋友的介绍下结识了出借人苏泽(化名),双方签订《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以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约定杨君向苏泽借款27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3%及还款方式等内容。最终杨君扛不住高息还债压力,认为苏泽作为自然人并无从事借贷行为的资质,借钱前并不认识彼此且未曾考虑还款能力就把钱给了自己,并要求自己以房产作为抵押,疑似套路贷,遂向公安部门报案。
后经法院二审查明发现,出借人苏泽共涉及民间借贷诉讼案件10件,其约定的月利率区间为2%-3%,且均附有以借款人自有产权房设定的抵押担保。最终上海一中院认定出借人为职业放款人,并依法判其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丛书担保合同无效。
规制民间融资抑制空手套白狼
不难看出,职业放贷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其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且往往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等违法行为,扰乱金融、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应依法予以惩处。
而此次《规定》不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还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规定》的出台,通过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制裁非法的借贷行为,从法律层面对套路贷、校园贷、职业放贷人予以规范,让民间借贷行为有了司法解释的依据,也让民间借贷活动乱象得到依法治理。
需要补充的是,根据公告表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针对“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间订立”,它的适用主体范围包括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科技(金融科技)公司、典当行、P2P、贷款超市、职业放贷人、商业保理、优先合伙企业、私募基金、其他企业或个人对外放款,并不适用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如银行(信用卡)、信用社、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
举个简单的例子,持牌金融机构平安信用卡,走的是银行放款渠道,依然受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银行部门放贷利率的上限和下限管制,不受本次《规定》4倍LPR利率上限约束。换言之,本次《规定》的修订主要针对的民间借贷行为,比如个人之间的借贷、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贷等,对正规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没有影响。
此外,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还有一种利用银行低利率的高利转贷借款行为,通过转贷获取高利,实际上是以银行资金谋取高利,属于非法行为。现在新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规制民间融资,会遏制这些非法行为,规范金融平安秩序,保护正常的融资活动,打击转手获利的金融投机者,也有利于营商环境的优化,共创平安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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